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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記者楊秀偉 在戒毒所里被強制戒毒,鶴山市一名吸毒人員李慶竟把戒毒所發展成了販毒場地,勾結所外人員李峰將毒品運入戒毒所,提供給所內的戒毒人員吸食。鶴山市法院近日審結該案,認定兩人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兩人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該案是江門法院披露的首宗戒毒所販毒案。    
  用空調洞口傳遞毒品
  兩被告人李慶、李峰(均為化名)都是鶴山市人,其中李慶因吸毒而在2013年5月被鶴山市公安局強制戒毒,他在鶴山市戒毒所戒毒半年後,沒有戒掉毒癮,2014年1月開始從所外購買毒品吸食並販賣給所內戒毒人員。
  李慶能在看守嚴密的戒毒所販毒,在於發現了戒毒所的一個管理漏洞。他在戒毒所戒毒時,被安排在戒毒所飯堂幫工,發現戒毒所廚房內曾拆卸過一臺空調而在牆角處遺留有一洞口與外界相連通。他找到同樣難耐毒癮的所內戒毒人員溫某,與其商量利用這個洞口和幫工時自由出入的便利,從所內購買毒品。
  隨後李慶、溫某在戒毒所利用打電話機會,聯絡到販毒人員李峰,與其約定通過該空調洞口傳遞毒資和毒品,李慶定時將毒資放入洞內,李峰取款時放入毒品。
  戒毒所尿檢案發
  2014年2月23日,警方在鶴山市戒毒所內對戒毒人員進行尿檢時,發現李慶等8名戒毒人員尿液中的毒品成分異常,隨即在所內搜查,從李慶身上繳獲海洛因3小包、冰毒1小包。2014年2月26日,警方又將李峰抓獲,並從其住處繳獲少量毒品。
  經法院認定,自2014年1月至2014年2月23日案發,李峰利用該空調洞口共向所內戒毒人員李慶、溫某販賣毒品5次,每次100-200元人民幣不等,其中李慶出資購買毒品海洛因2次,溫某出資購買毒品海洛因、冰毒3次。李慶購得毒品後,除供自己吸食外,還多次轉賣給戒毒所內的戒毒人員楊某、梁某等人吸食。兩被告人在法庭上對被控罪案多數無異議,僅否認曾販賣毒品給所內戒毒人員梁某,法院根據供述及證人證言,未採納該辯解。
  [審判]
  鶴山市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人多次向戒毒所戒毒人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根據兩被告人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等,法院一審決定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李慶有期徒刑4年6個月,罰金4000元;李峰有期徒刑4年4個月,罰金4000元。因兩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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